“我保证,以后一定尽最大努力将女儿的抚养费如期支付,不会再拖欠了。”4月16日,被执行人周某在签收麻章法院发出的《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和签署《主动履行承诺书》后,向执行法官说道。 据了解,这是麻章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首次向一起涉未成人子女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执行法官坚持情理法并行,劝解被执行人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成功化解一起跨越10年的追索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 原来,在周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麻章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告蒙某(女)与被告周某(男)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蒙某抚养,被告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经常不按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身在外地的女儿母亲蒙某每次讨要抚养费都很困难,只能选择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结合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每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顺利拿到上一年抚养费,不仅增加胜诉当事人的诉累,还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离婚后,作为父亲对女儿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每次都要孩子母亲山长水远过来法院申请执行才能拿到抚养费,这份父爱在女儿心目中也会大打折扣。”为切实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各类财产、进村入户查人找物等方式,向其施压督促履行。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劝解被执行人要珍惜骨肉亲情,对女儿的成长负起责任,若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既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 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会尽力及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并向执行法官承诺今后一定按时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给女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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